Mobile menu

关于对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2023-11-13 15:24:05 |   作者: 超高压输电工程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至2021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李明强控制的企业通过预收货款、代收废品收入、代收应收款项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最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偿还信用融资、支付经营费用等。其中,2019年累计发生额97.0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0%,期末余额本息合计98.5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0%;2020年累计发生额4,430.6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56%,期末余额本息合计747.1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27%;2021年累计发生额5,263.6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5%,期末余额本息合计283.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6%;2022年期末余额本息合计73.5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截至2023年2月28日,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归还。针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汤剑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李明强的行为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明强、汤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一篇:四名“神偷”之间的攻守同盟

下一篇:里维安有一个聪明的方法来阻止小偷偷你的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