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1-25 10:58:51 | 作者: 特高压输电工程
1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指南》指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年度资本预算进行总体验收,一般应在资本预算下达后2年内完成。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充分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验收质量,根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含市辖区的城镇区域)110千伏及以下公用电力设施,包括相关输电、供电和因公用电网覆盖能力不够而建设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局域网等电力设施。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包括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年度资本预算项目的总体验收。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按单个项目计列单项工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按县域计列单项工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局域网项目统筹考虑建设规模、涉及地区等因素确定单项工程计列方式。
第四条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年度资本预算进行总体验收,一般应在资本预算下达后2年内完成。含110(66)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年度资本预算可适当延迟验收时间,延长时间不允许超出1年。
第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单项工程的验收。单项工程建成投运后,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在8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
项目法人完成年度资本预算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后,汇总编制年度资本预算项目验收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收到项目法人年度资本预算项目验收报告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总体验收,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安全优质、经济合理,促进农村电力保障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八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程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并且开展验收工作,并编制单项工程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竣工建成规模等。
(二)工程管理情况。设备选型简要情况,是不是满足相关技术规定;项目招投标情况,是不是满足工程承发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实施简要情况,建成规模与投资计划是否存在偏差;监理简要情况,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准确;项目调整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竣工资料编制及移交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编制情况,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的编制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项目结算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情况,审计相关情况;项目超支或结余的情况及原因;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行为。
(一)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情况。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总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配套资金,总体建设任务、具体项目清单,绩效目标要求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调整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情况,项目法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项目决算及审计总体情况,资金支付总体情况,结余资金和设备材料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单项工程验收情况。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主要验收意见,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工程实施取得的成效。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电力保障能力情况等。
(五)总结和建议。总结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的重点和有关建议等。
(六)附件。项目验收一览表、各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其中项目验收一览表须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竣工时间、计划总投资、决算金额、验收结论等信息。
第十条 项目有调整变更的,应在项目调整变更程序执行完毕并验收后,方可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总体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对存在多个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法人的省(区、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分别对各项目法人的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汇总全部项目法人的验收结论后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项目总体验收,并对单项工程进行抽查。项目总体验收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验收准备。确定验收时间和被抽查的单项工程,成立验收工作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制定验收大纲,通知项目法人提交相关资料。
(三)现场验收。组织对项目法人开展单项工程现场验收,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单项工程现场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法人同类项目总数的10%,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单项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局域网项目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法人同类项目总数的30%。
(四)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情况,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五)整改复查。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按验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组织复查,问题整改到位后通过验收。
(六)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本省(区、市)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
(四)对列入抽查范围的每个单项工程,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备案手续、工程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决算报告、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资金结余情况;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合规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组组织对抽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核对工程情况,检查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是否吻合,施工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项目法人应做好现场验收配合工作。
(一)项目总体验收组织情况。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日期、抽查项目、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安排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管理、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项目法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超支或结余总体情况及原因分析,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
(五)本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实施效果分析。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电力保障能力情况。
(六)总结和建议。对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对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项目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的;
(六)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论证不足、设计失误造成工程未达到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技术要求的;
(七)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各地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国能综新能〔2013〕92号)同时废止。
中国电力网于1999年正式上线运行,是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主办的全国性电力行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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