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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申报不可大意速速查看这份攻略!

时间: 2024-06-28 05:13:38 |   作者: 特高压输电工程

  每年临近5月31日的期间,企业的财务专员因要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而忙的不可开交,但是小编郑重提醒企业的财务专员,在如期完成汇算清缴的同时,莫要忘了企业年度关联申报,不可大意,以免给公司能够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盘点一下关联申报的种种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42 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对税务机关层面而言,关联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将利润在不同税负企业之间进行转移的情况屡见不鲜。非善意的对企业的税负进行谋划,将会侵蚀税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引发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对企业层面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依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联的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相关法规对未履行申义务的处罚对企业来说可能无足轻重,但是由此而引发的税务检查将会给公司能够带来很大的风险和负担。

  另一方面,除了按时合规关联申报之外,最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的也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据统计分析,2023年度IPO审核的企业中有193家的问询涉及税务问题。其中,就“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问题”提问635次,在当年所有涉税问询占比最大,达到26.06%。

  因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审慎对待年度关联申报,切莫大意。由此可见,一种原因是年度关联申报的合规申报、信息披露的程序合规,另一方面是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公司所 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年度内虽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所规定报送国别报告条件的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大家可以大致将构成的关联关系分为以下几种:

  但是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会计与税法上的关联关系认定口径是存在差别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相比较之下,税法概念上的关联方,涵盖更细致,范围稍微广泛一些,这样有助于税收的监管。所以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时,应当谨慎甄别,详细全面准确的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涉及以下关联交易的应进行申报。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实物资产的转让。金融实物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机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再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以申报时间通常在5月31日之前。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一共22张表。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为必填表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真实的情况选填。

  电子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进行申报。

  在关联申报的实践中,常常有某些企业未能准确没有正确理解 42 号公告关于关联申报条件的规定,在某些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仍进行了关联申报(即“零申报”),这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不必要的关联申报税务风险分析。

  同时,也有一些企业按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存在漏报的情况,从而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常见的情形有:

  (三)不管是与个人发生的还是与企业(或组织)发生的关联交易都有必要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在进行填报,由于过于关注关联交易金额从而造成非关联交易金额的漏报、错报,以至于影响关联交易占比的计算。

  存在跨过业务的关联企业在做申报时,会由于难以获取境外关联方的有关数据或以不了解境外关联方有关信息为由而漏填报境外关联方。

  (1)来料加工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并向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应填报在 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而不是 G108000《关联劳务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2)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3)委托境外关联方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其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4)涉及研发业务的企业,如果将属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出让给关联方,应填报 G103000《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如果将属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研发成果使用权出让给关联方,应填报 G105000《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如果是受关联方委托,仅收取劳务费用,则应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

  (5)应收账款在年度内没发生转让交易,仅发生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 G106000《金融实物资产交易表》。

  (6)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由于企业属于被投资方而不属于交易方,所以该交易也就不属于企业要申报的关联股权转让交易。实践中,也有企业容易误将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作为关联交易报告。

  综上所述,企业年度关联申报并非易事,合规申报才能杜绝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上文中提到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问题,我们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再跟各位一同探讨《同期资料管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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