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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报关单填制新增两个必填项

时间: 2024-06-03 02:01:46 |   作者: 特高压输电工程

  不久前,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这次《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带来的变化,相信很多细心的读者在申报时已经遇到过了。这个变化简单地说,就是《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中新增了两项必填项目:“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

  品牌类型为进出口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 境内自主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

  注:按照我国《海关法》管辖范围,“境内”是指我国关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

  答:《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次修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

  答:(1)《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20号公告)对“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等项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等项目的填制要求;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等申报指标;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项调整为50项。

  (2)《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

  (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公告)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并修改了别的部分规定。

  (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新增了“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两个必填项目。

  答:申报要素中的“品牌”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本次填报的项目“品牌类型”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申报要素的“品牌”无关。

  答:出口企业按照实际申报“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其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惠过程中遇上问题时,能咨询企业注册地海关或负责该优惠贸易协定的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海关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答:是的。当出口报关单申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依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按照实际申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

  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和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负责优惠贸易协定情况如下: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是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选择“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申报。

  6、出口货物代理人,由于自身原因不知道货物出口享惠的详细情况,这时能选择“不确定”这个选项么?

  答:不能。出口货物代理人自身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不属于该选项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出口货物代理人应当及时联系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并按照实际申报,不能因为代理人自身不确定而选择该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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