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19 00:12:07 | 作者: 特高压输电工程
为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相关填报要求,广东国税采用模拟数据填报以及对部分关键填报项目作要点提示的形式,组织编写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范例及要点》,向纳税人呈现出整套申报表涉及各类型关联业务往来的填报规范,供纳税人参考。
1.“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1.企业应依据自己涉税业务,勾选“填报”或“不填报”项。选择“填报”的,需要完成相应表单的填报。
2.《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为必填表。申报年度内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还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情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申报年度内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应按境外交易对象逐户填报《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①该居民企业为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公司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a.“111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企业的行业代码及行业名称;
b.“120公司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企业根据真实的情况填报;120项选择“否”的,“121公司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应填报企业所属公司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称,有登记注册中文名称的填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以登记注册的外文全称填报。
2.“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企业根据真实的情况,从最顶层起填报。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
b.“202部门履行的职责经营事物的规模及履行职责业务流程”:企业根据内部各职能部门实际履行的职责经营事物的规模及履行职责的业务流程进行填报。
c.“203员工数量”: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从业员工数量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员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d.“204上一级部门名称”:填报上一级部门全称。上一级部门有多个的,应全部填报。该上一级部门与“201部门名称”栏填报为同一部门的,名称应当填报一致。
3. “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在企业内部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信息。
f.“308委任方名称”:填写任命或者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名称。有中文全称的应当填报中文全称。
4. “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填报本报告年度最后一日按持股票比例排序前5位股东的信息,与第五位股东持股票比例相同的股东,其信息也需填报。
a.“401股东名称”:有登记注册中文名称的填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以登记注册的外文全称填报。
c.“403国家(地区)”:企业法人股东和机构组织股东填报依法登记注册地国家(地区),自然人股东填报“406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栏所填身份证件号码的证件上注明的国家(地区)。
d.“404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自然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
e.“405证件种类”: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境外持股企业“405证件种类”栏可不填写。
f.“406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填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g.“407持股起始日期”:填报本报告年度内持股比例最近一次发生变动的日期。
a.“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项目,根据《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金融实物资产交易表》(G106000)、《融通资金表》(G107000)、《关联劳务表》(G108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b.“200关联债资信息”中的项目,根据《融通资金表》(G107000)和《权益性投资表》(G109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c.“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 中的项目,根据《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G110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d.“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根据《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2.“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与“《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项目内容应该一致。
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公司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1.第1列“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其登记注册的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应当填报英文全称;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第2列“关联方类型”:根据不同关联方性质分别选填“企业法人”“其他机构组织”“自然人”。
3.第3列“国家(地区)”:关联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其登记注册地国家(地区);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第4列所填身份证件上注明的国家(地区)。
4.第4列“证件种类”:根据真实的情况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
5.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方为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境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关联方为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境外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
6.第6列“关联关系类型”:根据真实的情况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选填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当选填多个代码。关联关系标准如下:
A.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B.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票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际所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C.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票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D.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票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E.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F.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A至E项关系之一。
需要留意的是:除B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A至E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7.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关联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填报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
8.在本表填报的境外关联方,涉及在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须逐户填报《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1.本表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对应有形资产所有权关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并填报各类型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另外的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同类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4.“关联交易内容”:根据公司真实的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1.本表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对应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关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并填报各类型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另外的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同类关联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关联交易内容”:根据公司真实的情况选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机密”、“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经营渠道”、“市场调研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可选填多项。
1.本表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对应有形资产使用权关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并填报各类型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另外的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同类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关联交易内容”:根据公司真实的情况选填“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商品)”、“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1.本表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对应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关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并填报各类型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另外的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同类关联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关联交易内容”:根据公司真实的情况选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机密”、“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经营渠道”、“市场调研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可选填多项。
1.本表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对应金融实物资产交易关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并填报各类型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另外的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同类关联金融实物资产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年度内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不论是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还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金额均按照股权支付金额加非股权支付金额合计数填报。
4.“关联交易内容”:根据公司真实的情况选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和“别的金融资产”。可选填多项。
1.第1至N行“关联融入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借入资金情况。年度内偿还部分关联借入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入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务,重新填报。
2.第N+1至第N+N行“关联融出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借出资金情况。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3.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其他融通资金”。
5.第5列“本年实际占用天数”:填报关联借贷资金在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实际占用天数。
6.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1.本表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对应劳务关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并填报各类型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同类关联劳务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劳务”。可选填多项。
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1列“所有者权益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金额=(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2。
2.“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2列“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股本)加权平均金额=(实收资本(股本)期初余额+实收资本(股本)期末余额)÷2。
3.“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3列“资本公积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加权平均金额=(资本公积期初余额+资本公积期末余额)÷2。
4.“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
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5.“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中第1列“股息、红利金额”: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合计。
6.“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中项目: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给前五位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国家(地区)等信息。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1.“成本分摊协议名称”:填报企业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的成本分摊协议名称。
2.“协议涉及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无形资产”、“集团采购”、“集团营销策划”、“其他”。
3.“本年度预期收益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将产生的预期产生收益金额合计及币种。
4.“本年度实际发生成本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合计及币种。
5.“本年度实际收益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实际产生收益金额合计及币种。
6.“200参与方信息”中第1行:填报报告企业参与成本分摊协议的实际情况。“200参与方信息”中第2至N行:填报报告企业以外其他参与方参与成本分摊协议的实际情况。
7.“300本年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选择“是”的,应当附件说明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8.“400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存在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选择“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附件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情况。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
1.“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2.“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3.“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4.“上市公司”:根据境外关联方实际情况选择。选择“是”的,“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栏为必填项。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报告年度内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原则上均需填报本表。
1.本表是基于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采用一定标准将财务数据合理划分为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和境内非关联交易四部分。
2.企业应当据实具体说明财务数据的划分标准,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划分:营业收入按照具体的销售客户进行划分填报,营业成本按照实际账载成本进行划分填报,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费用功能法”原则(如果某项费用是因为从事境外关联业务而实际发生的就直接划分到境外关联费用),对无法按“功能”准确划分的按销售成本的比例进行划分。
1.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
1.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包括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和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的股权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或者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在本表中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
在一个以上国家(地区)均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以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国家(地区)。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当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国家(地区)进行填报。
3.第2列“收入-非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非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4.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本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5.第5列“税前利润(亏损)”: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
6.第6列“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包括成员实体从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其他企业所属国家(地区)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7.第7列“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仅反映相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不包含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递延所得税。
8.第10列“雇员人数”: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全职雇员人数总和,包括在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人数。雇员人数可以根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填报。不同国家(地区)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填报。
9.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总和。常设机构有形资产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实物资产。
10.本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11.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对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本表以英文填报,内容应与表G114010相一致。
1.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公司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依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实体包括实际已被纳入跨国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和实际未被纳入跨国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公司集团持有该实体的股权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跨国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或者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在本表中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
在一个以上国家(地区)均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以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国家(地区)。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当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国家(地区)进行填报。
3.第2列“收入-非关联方”: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非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4.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本表中“收入”包括出售的收益、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5.第5列“税前利润(亏损)”: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
6.第6列“已缴纳公司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包括成员实体从别的企业(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别的企业所属国家(地区)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7.第7列“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仅反映相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不包含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递延所得税。
8.第10列“雇员人数”: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全职雇员人数总和,包括在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人数。雇员人数能够准确的通过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填报。不同国家(地区)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填报。
9.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总和。常设机构有形资产应该依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
10.本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公开披露期间能够使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11.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来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对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2.第2列“该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名称”: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居民企业成员实体的全称。常设机构填报其所属居民企业名称,并注明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如XYZ公司在A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填报XYZ公司 – A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
3.第3列“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成员实体为常设机构的,或者注册成立地与其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一致的,可不填报。
4. “主要业务活动”:根据各成员实体在相关国家(地区)所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性质,在对应项目下打“√”确认。如果勾选“其他”,应在表G114030中说明该成员实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2.第2列“该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名称”:填报跨国公司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居民企业成员实体的全称。常设机构填报其所属居民企业名称,并注明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如XYZ公司在A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填报XYZ公司 – A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
3.第3列“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成员实体为常设机构的,或者注册成立地与其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一致的,可不填报。
4. “主体业务活动”:根据各成员实体在相关国家(地区)所开展的主体业务活动性质,在对应项目下打“√”确认。如果勾选“其他”,应在表G114030中说明该成员实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1.在表中对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表G114020“主体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的,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
1.在表中对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表G114020“主体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的,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