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05 00:06:53 | 作者: 特高压输电工程
江西,南昌。王女士的车维修后开出半小时又坏了,王女士找店方讨说法。店方说:是你两年前的维修造成的,和我无关。
车修好后,她丈夫开车离店才半个小时,就发现发动机舱冒起了腾腾热气,王女士丈夫急忙靠边停车,发现水箱里的水已漏满一地。他们赶紧联系店方来人把车又开了回去。
第二天店方告诉他们,这次故障的原因是王女士的车在两年前修理时水管有个卡箍没固定好,造成了水管脱落。
店员解释这次王女士爱车维修的部位在水管卡箍的下方,言下之意是卡箍没卡紧酿成的这次故障和他们维修店无关。
王女士认为这样的解释太牵强,自己的车子发生了碰撞有了隐患来你的店里维修,仔细检查是你的责任,检查不到位是你店里的过错。
修车人当然要把所有的故障点都修好,如果有故障点没被检查出来并排除掉,当然就是修车人的全责。
王女士坚信这是店员维修时没有检查到位,使得车子这样上路才是导致车子出状况的原因。
王女士说,两年前的维修如果有问题,要出事也不会等到两年后的今天。王女士感觉对方这是在开脱自己的维修事故责任。
尤其让王女士感到担心的是:水箱的冷却水沸腾了,会造成发动机过热,加剧磨损从而造成的,她对故障后发动机的状况不放心,要求店方为她的爱车换台新的发动机。
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属于修理方责任的,能要求修理方赔偿。不是修理方责任的,不能要求赔偿。
1、店方接下了王女士的车辆修理后,双方就就形成了对车辆做维修的合约。店方就有义务按照双方合约的要求排除汽车的故障。
《民典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店方没能发现并排除汽车隐藏的故障,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修理方的责任,修理方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为店方修理上的疏忽,没有将汽车隐藏的故障点排除,使得王女士的爱车水管脱落漏水,使得发动机在非正常状态下并会造成发动机损坏,王女士在接受修车服务后受到财产损害,王女士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可能店家也感觉自己的解释过于牵强,他们虽然不同意换台新的发动机,却也退了一大步说可以为王女士爱车换一台同款试驾车的发动机。
试驾车经常被使用,而且使用的人也不会像对待自己家车那样地爱惜,或许是担心发动机的质量已经下降,所以这个方案遭到了王女士的否决。
王女士提出,或者可以先给发动机做个检查,假如没有问题就不换发动机,但希望店方给发动机延保,送10次车辆保养作为王女士爱车故障的补偿。
店主万女士承认他们多少是一定责任的,但双方多次协商,还是达不成一致意见。对于发动机方面的延保,店方只同意5年车辆保养,不同意10次保养的方案。
王女士走上了她的汽车维修维权之路,那么解决这类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可供我们最终选择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我们和维修方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能够最终靠与维修方协商和解、请求调解员调解、向监管方申诉、根据和维修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和提出起诉这五种途径来解决争议。
希望王女士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的维权之路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维修方应该为他们的疏漏向王女士作出对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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