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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时间: 2024-08-31 09:31:17 |   作者: ballbet贝博BB

  2015年1月1日,《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天津首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将从法治层面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运作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近日,北方网新闻会客厅特别邀请到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和特色进行一一解读……

  近日,北方网新闻会客厅特别邀请到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和特色进行一一解读

  2015年1月1日,《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天津首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将从法治层面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近日,北方网新闻会客厅特别邀请到天津市工信委法规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的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的内容和特色以及发挥的作用进行一一解读。

  主持人:我们本次访谈邀请到的嘉宾是天津市工信委法规处处长马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副主任程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一处处长周文涛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主管刘玄,欢迎大家。首先要请问马峰处长,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条例》出台具有哪些地方特色?

  马峰:市人大本次立法一是充分考虑“外电入津’和建设美丽天津的需要。“十三五”期间,本市将加快“外电入津”进程,建设锡盟至山东、蒙西至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工程。同时,还将加大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充换点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电网运行和输送效率,确保市民享受到更加优质、方便、可靠的用电服务;二是加大非法侵害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针对电力设施具有点多、面广、线长、野外等特点,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避免影响电网安全运作和可靠供电事故的发生;三是确保电力安全和稳定运行,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近年来,陕西、上海等省市先后发生了因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导致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本市毗邻首都北京,还承担着对首都的保电任务,当前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形势也是十分严峻,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风险始终存在;四是进一步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监管职责。妥善解决电力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难、维护难等突出问题;五是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后,电力公司作为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从事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有行政职能。需要进一步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电力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总体上看,本市电力设施防盗窃、防外力破坏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但是,电力设施保护点多、线长、面广,工作难度较大。目前,本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充分重视。

  程平:近年来,国内外由于输电线路遭受破坏导致的大停电事件屡有发生。2003年8月14日,美国东北部和加拿大联合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事故起始于线下树木引起的短路。这次停电波及美国和加拿大多个城市,经济损失高达300亿美元,影响5000万人的正常生活。

  2012年6月17日,陕西西安因为工人在拆除施工吊篮时违章作业,造成110千伏线座变电站失压,停电用户29000户。陕西省委、省军区、广播电视局、省人民医院等重要用户受到影响。

  2014年6月18日16时,国网甘肃电力所辖330千伏嘉峪关变电站110千伏嘉汉线、果汉线,由于线下彩钢板房屋刮倒导线千伏变电站停电,嘉峪关、酒泉地区损失负荷9.2万千瓦,停电用户17.227万户,形成大面积停电事故。

  天津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地理位置毗邻首都北京。如果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有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近年来,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外力破坏和违法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风险始终存在。

  例如2011年一条220千伏(杨屈一)线由于吊车种树导致线路掉闸,造成杨柳青发电厂一台60万千瓦发电机停电。2013年4月一条220千伏(吴陈线月又被线下废品收购站漂浮异物导致故障,造成了河西区大量地区停电,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群众情绪激烈,险些引发。2013年5月人民医院双电源被施工挖断,造成人民医院全院停电,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2013年9月更是由于变电站外违章建筑的彩钢板屋顶被大风刮到一座220千伏(张贵庄)变电站内,砸坏变电设备,造成220千伏(张贵庄、务本、兰清道)三座变电站全停,市区大量用户停电。进入2014年以来,外力破坏故障更是频发,2014年以来,本市10千伏及以上线路发生外力破坏近百起,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80余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影响了天津全市正常供电,严重危害了全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2014年7月16日,京津塘高速公路改造,施工人员不执行电力人员要求,一辆打桩机强行施工,造成220千伏卫昆线千伏张贵庄站由于线路下方废品收购站的锡箔材料被大风刮到导线千伏白张一线、张兰一、二线掉闸,严重影响了市区北部、东部供电安全。当前,本市线处,违章树木1300处、15.6万余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

  马峰:在市人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与帮助下,工信委会同市电力公司自2010年起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开展了起草、调研、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等一系列起草工作。学习借鉴了上海、浙江、重庆、山西、湖北等省市电力设施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主要制度研究报告》、《电力设施保护立法参考资料汇编》、《本市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故障技术调查汇编》、《非法侵犯电力设施案例选编》等资料和研究成果。《条例》自2011年起均列入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2014年被列为审议项目。在充分听取电力企业、用户和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数易其稿,2014年5月形成了草案正式报送市政府。《条例》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审议,工信委在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法制办的指导与帮助下,认真研究和学习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见,积极配合做好审议工作,《条例》于2014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审议,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主持人:本《条例》中所界定的电力设施有哪些?电力设施的保护具体要求有哪些?

  刘玄: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及其有关辅助设施,还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包括计量装置,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从使用状态上可分为建设中的电力设施、投入运行正常使用的电力设施、检修的电力设施和备用状态的电力设施。本次《条例》补充了部分内容,第一,结合电力设施范畴的变化,将新能源等电力设施纳入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将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纳入保护范围。第二,《条例》增加了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域,这一规定将为特高压线路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刘玄:电力设施的保护有这样一些具体要求。首先是电力规划和建设的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其次是着重强调电力企业巡检权受法律保护,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三是详细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禁止行为。《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作;(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渔塘、水池,垂钓;(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周文涛:一是严格落实电力企业保护电力设施应履行的职责。电力设施遭到破坏将影响电网安全,更重要的是它危害的是全市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威胁的是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首先应当依法履职尽责,确保供电安全,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二根据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地区人员、车辆和机械活动情况,增设安全警示标志;三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四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巡查队伍力量,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二是依法配合市电力主管部门和区、各县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行政审批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做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可以进行。配合施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免费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监护,将事后处罚变为事前防范,配合主管部门打击违法施工作业。

  三是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理活动。《条例》第十三条(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四条(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第十五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渔塘、水池,垂钓;(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