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25 23:54:57 | 作者: ballbet贝博网站官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 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需办理 使用林地手续。最重要的包含: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占用林地。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③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 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答:一般步骤为:①项目立项(矿山类需要取得采矿许 可)一②项目选址一③征询旗县林草主管部门落地上图看是否 符合使用林地政策一④征地(签订补偿协议、国有单位同意使 用或集体决议同意使用)一⑤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 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一⑥向林地所在地的旗县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一⑦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合乎条件的,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 验一⑧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及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 地,应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⑨公示期无异议的,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出示 审查意见一⑩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 (扩权强县试点县除外)一⑪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任部门审 查,审核检查通过的录入非税系统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一⑫项目单位 回传植被恢复费发票后,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领取行政 许可。
答:项目建议书不属于项目正式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批 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用林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 所在地的旗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 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 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已委托省级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 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审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 罚款O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 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对 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 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 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 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做说明。
答:(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在临时使用的 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 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 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会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 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 变更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 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刑事处罚: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 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对“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解释如下: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 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②非 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毁坏 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 标准的50%以上;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 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 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36号)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 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 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 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滥伐 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 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 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 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灾情结 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 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用地单位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10. 什么情况下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什么情况下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答: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提供《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提供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要符 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规 定。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系、shp或 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答:(一)用地单位或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 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编制单位理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 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 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 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 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 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 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 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 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 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 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 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 程,能够准确的通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 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 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 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 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完成报批 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 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 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林地, 严控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 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占用 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 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一定要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 保护利用规划,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 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 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答: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 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的 规定:对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 郭勒盟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严控新上能源资源型产 业项目占用林地,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保障国家和自 治区能源战略安全项目除外)占用林地,严控已批准在建 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各类项目新增占用林地。保障中部地 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鄂尔多斯市重点能源建设 和战略资源项目使用林地需求,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 级公益林地、天然林。支持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效利用风光 资源。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 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组件环评手 续非要件,但是有些项目,例如矿产开发项目、规模化养殖类、 非工业园内的工业项目、穿越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的别的类型自 然保护区项目等可能会造成林地的污染,这些项目组件中需要提 供环评手续,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供必要的参考。
答: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 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的规定:禁止在自然 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 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 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 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 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 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 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可以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 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 要严控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 挡土墙等设施。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 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 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 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 植被。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 境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风 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 500号)的规定,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 木林地。
答: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光伏方 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 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 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 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 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 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比较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 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 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 间相关方签署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发 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来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
答: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 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的规 定:生猪养殖项目禁止使用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乔木和灌木 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答: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架 空电力线路沿线应当设立保护区,即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 的最大风偏距离和相应的垂直距离所形成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 的,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架空电力 线路距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 期限届满后需要接着使用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 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 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 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 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 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 理确定。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 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 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指 导意见》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在制定自由裁量基 准时,结合当地实际成本和物价水平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具体细化标准。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 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 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 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 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答:同时有使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上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关下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使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是同一级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的,可以一并办理。
27.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能否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建 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答: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无需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 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 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 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 375号)的规定:
(一)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 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 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 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 (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 收标准2倍征收。
(四)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 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 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 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 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 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答: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 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
(一) 建设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 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二) 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根据 《规范》规定办理延期许可,可延期2次(共3年),期满后不 再延期。在《规范》出台前,已经办理过1次延期的,允许再 办理1次1年的延期许可;已办理过2次延期许可,并仍在延期 许可期限内的,该延期许可仍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
答: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 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规定: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 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 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答:涉及采伐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获批后,并 不能直接开工,项目单位还应到所在地的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办 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要取得保护区行政许可, 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 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 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 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 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 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项目单位如需继续使用林地,需要重 新组件报批,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九条的规定,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使用 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 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 协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 核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下情形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审 核审批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直接为草原保 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 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分级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 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 审核手续。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办发〔2014〕58号),自治区本级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已下放至旗县,属于盟市和旗县的审 批权限按照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答: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二年,且不得在临时占用 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7.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是否可以使用草原?从事规模化畜 禽养殖占用草原是否需要办理草原手续?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九条,禁止高污染、高耗水的规模化生猪等养殖项目在以草原 畜牧业为主的地区征占用草原。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修建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应当办 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规模化养殖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8.“国土三调”不属于草地,但嘎查说属于确权的草原, 需不需要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答:为严格保护和管理草原,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是否需要办 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需要将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与 草原确权数据进行套合,建设项目用地在三调内为非草地,但在 确权草原范围内,需按照草原管理,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9.国家和自治区实行严格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四条、第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 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 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 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 用基本草原。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 讯、能源基地、油气管网等;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 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物保护、市政公用、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国防和外交建设项 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
符合相关规定的农牧民住宅和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确实 无法避让基本草原的,可以占用,并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 原审核手续。
答: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 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 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规定,草 原上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 〔2021〕7号)印发之后(2021年2月6日)新设矿业权和变更 矿业权时需新增占用草原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答: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 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 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规定,草 原“三区”及用途管控的主要内容为:
(一) 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区。该区是我区草原生态系统的 核心区,属禁止开发区域。该区域征占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 意见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 见》的规定执行。
(二) 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区。该区是我区草原生态 系统的重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措施。符合该区准入草原规定 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 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规定》执行。同时,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发展定 位。将该区域划分为东西两个区域,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东部 区域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批准在建运营的矿产资源开 发项目不得平面增扩面积。新上风电、光伏项目以及配套电源送 出工程应尽可能避让该区域或利用原有外送通道。西部区域严格 控制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项目 外,不得新设(增扩)矿业权。
(三)一般草原区。以上两个区以外的草原,属于一般草原 区,实行严格用途管控。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 发展布局严格把关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该区域草原,除保障国家和 自治区能源资源战略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得新上其他 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答:东部区域包括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 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 地区、锡林浩特市、正蓝旗、多伦县、阿巴嘎旗。西部区域包括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镶黄旗、太仆 寺旗,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 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 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 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 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 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需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 根据开采计划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生 产能力,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 核手续。
答:《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 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 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 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逐级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控制性 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
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 原的批准文件及整体项目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 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办理先行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项目批准文 件;②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③草原所有权单位、草原使用权单 位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同意先行使用草原的意见;④拟先行使用草 原区域矢量数据坐标图。
答:目前,只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具 有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的权限。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一)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审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委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 局进行审核(委托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二)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 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办理。
1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或 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行政许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 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 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 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17.项目单位已将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报送至林草部门,多 长时间能批下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 行政许可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法定办理时限是20个工作 日(自治区、盟市、旗县合计时间为6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 查验等特殊环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核审批效率,2023 年结合自治区“两优”(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工作要 求,对符合政策规定和组件齐全的项目,旗县、盟市、自治区三 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旗县10个工作日,盟市10个工作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窗 口审核5个工作日、处室审核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2个工作 日,不包括现场查验、项目单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特殊程 序)。
18.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需要申请单位将纸质材料送到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吗?
答:现在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不需要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各 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只需登录“全区一体化 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即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事项实现了旗 县、盟市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网通办”的三级联 审模式,所有材料全部电子化管理。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 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70公顷 及以下的,由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 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 的主要内容有:现场核实和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 规性;现场踏查拟征占用草原的范围、基本情况、补偿落实情况 以及项目动工建设情况;核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 地、基本草原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入户调查和召开相关部门参加 的座谈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其他现场查验方式。
答: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草 原所在地的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草原所在地的旗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 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规 定,在草原上从事以下活动的,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 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 驶、视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 恢复义务的;
23.农牧民建宅基地或者建棚圈等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吗?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住宅以及 建牲畜棚圈等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办理草原 征占用手续,但均不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 号)文件规定,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需缴 纳植被恢复费,占用基本草原标准为2500元/亩,其他草原标准 为1500元/亩。
答: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室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 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明确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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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联系归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当地林草部门将 会把问题反馈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技术维护人员, 技术人员会依据情况逐一解决问题。
答:企业或个人下载电子证照后发现与申请内容不一致,请 及时向归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反馈,或直接联系自治区林业 和草原局草原监督处,提供需修改内容的佐证材料,如情况属实 林草部门将尽快重新制作电子证照并上传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或 个人登录“蒙速办”下载即可。
答:征占用草原项目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地税务部门完成 跨区域税源登记备案后,方可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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