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24 08:42:51 | 作者: 铁塔
河南省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是一家非公有制企业,2000年10月19日,经商丘市土地局批准,取得了该市一处7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及时对该土地进行了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商丘市电业局没有打任何招呼,也未与建大公司做协商,就将位于该地界以西10多米处10千伏高压线路挪入了建大公司工程的地基内,使工程无法施工。建大公司无奈,只得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电力法》规定,10千伏高压线米以内禁止修设建筑物。经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测量计算,有1718.282平方米的土地受到了线路影响,不能建筑使用。在诉讼中,商丘市电业局按照商丘市规划管理局梁园西区城市规化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将上述城网改造的高压线路又向东移动,扩大了侵占建大公司施工土地的面积。梁园区法院再次委托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测量,两条线平方米。
2002年4月17日,梁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建大企业具有合法使用该土地的权利,被告商丘市电业局在原告土地上架设高压线路是事实,但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已被商丘市梁园区(“梁园新区”)规划,是按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梁园西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设置的,原告起诉被告擅自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设置高压线路的事实已不存在,因政府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建大公司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便继续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既然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电业局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在原告的土地上架设高压线多平方米的建设使用,那么被告就应当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
而商丘市电业局则辩称,在建大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前,此范围土地上即有电业局架设的电力线路,因此根本不存在与上诉人的协商问题;同时,原电力线路的架设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后又由商丘市“梁园新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为适应城市电网改造而对原电力线路做改造,所以两次电力线路的设置均是服从于政府部门规划的合法行为。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查证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但处理不当。商丘市电业局在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上架设高压线根,从而在此范围内影响了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对土地的使用,参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第4条第(三)项,关于“电线平方米,拉线平方米计算”之规定,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撤消一审判决,商丘市电业局补偿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5317.92元,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200元由商丘市电业局承担。
建大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新光说,在法庭上政府所谓的“政府规划”仅是一份手写的便笺,而且是复印件,对方不能出示原件。作为政府规划行为,应该有,盖商丘市规划局的公章,并存档,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这份通知究竟是怎么来的?“梁园新区”政府规划不能凭一纸手写通知就把他人的财产说没收就没收了吧?
商丘市规划局李俊龙说:“根据《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真正有效力的行政许可应该是“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都是无效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认为,如果在没有征求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的同意和协商下,商丘市电业局在别人的土地上安插任何一根电线杆都是违法侵权的。
关于赔偿金额,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第4条第(三)项作出来的。
叶林教授说:“即使是政府部门由于建设的需要要改变或征用已由个人取得使用权的合法的土地,也应事先告诉当事人并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共识;至于赔偿的标准应按照《民法通则》予以全部赔偿,而不是仅仅按照地方性的法规来进行赔偿;关于这一个桩基所占地的赔偿并不是只按4根高压电杆的占地面积,即每根3平方米共占12平方米来计算,其实依据《电力法》的规定,10千伏高压线米以内禁止修设建筑物,那么商丘市电业局真正占用建大公司的土地就不只是电线杆的占地面积,而是建大公司受到损失的1979.907平方米土地,这是一块相当大的土地,同样也是建大公司受到损失的。
二审法院审判长魏士存说:“这个案子我多次向院方汇报,但是最终没找到更好的补偿依据,就采用了一个地方法规,如果省高院发回重审,我们会继续寻找补偿依据。”
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商丘市电业局应赔偿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5317.92元,而商丘市电业局却认为这是政府规划行为,理应找政府去赔偿。
对此,叶林教授说,上级给下级作出的不管是通知、说明、证据,还是证明,都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商丘市的规划部门从来都没有作出一个正式的决定,允许电力局去用这块地,纯粹是电业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损害了拥有土地使用权张保安个人的权利,因此与政府无关,当然也不是一审法院中判定的属政府行为。
建大公司董事长张保安说:“这是电业局架的线,当然应该由电业局来赔偿。而一审认定被告电业局架设电力线路是梁园新区的政府行为,是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真正的事实是,梁园新区至今未经国家任何部门批准,其所实施的行为,根本不是政府行为,而它以新区名义所征的2000千多亩土地也未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属典型的非法占用土地。”
叶林教授说,一些影响大的垄断性行业虽已经企业化了,但它那种影响力并没有被企业化,我们的政府部门包括法官有时候仍然把它们当作政府性的机构来考虑,而且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只关心集体单位而忽略个人依法取得的权利的现象,在法律上应该平等地对待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建大公司董事长张保安明确说不能接受二审判决,目前,他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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